(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拟订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措施。
(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各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和科教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县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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